【要点提示】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是指高度盖然性证据原则,是指在举证规则的基础上,将双方当事人举证内容所赋予的证明力作比较,以优势原则作为最终判断的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0)梅民初字第740号。
【案 情】
原告:陈某乐,男,
被告:谢某芳,女,
被告:江某敏,男,
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系叔侄女关系,原告于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15日两被告在福州开诊所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15000元,约定月利率按1%计算,还款期限三年,由被告谢某芳立下字据。因为被告谢某芳是原告的侄女,才会把钱借给她,被告江某敏自己不出面。
被告谢某芳辩称:因为开诊所需要资金,
被告江某敏辩称:两被告现在仍是夫妻关系。2000年的时候答辩人还在闽清卫校培训,
【审 判】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乐主张两被告欠其借款115000元,但却存在两份借据,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原告对借款具体金额及被告支付的利息金额陈述不清,与被告谢某芳辩述的支付利息的金额也不同,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又是叔侄女关系,两被告间现存在感情纠纷。所以,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存在虚构债务的可能性,无法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主张两被告欠其借款115000元及利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乐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受理费4387元,由原告陈某乐负担。
【评 析】
本案是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在举证方面也比较简单,但由于本案原、被告之间有着亲情家庭等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法官在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其证明力上就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审查此案证据要充分考虑到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
本案中,原告陈某乐主张两被告欠其借款115000元,但却存在两份借据,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原告对借款具体金额及被告支付的利息金额陈述不清,与被告谢某芳辩述的支付利息的金额也不同,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又是叔侄女关系,两被告间现存在感情纠纷。所以,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存在虚构债务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本案也提醒我们,在经济交往中,交易主体在出具凭证、收据或者签订合同时,要清楚明确,不能用多义、歧义之词,以尽量减少纠纷的产生。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在无法完全达到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法官将根据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进行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