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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乐与谢某芳等民间借贷案
作者:周丕驱  发布时间:2011-08-08 12:30:49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是指高度盖然性证据原则,是指在举证规则的基础上,将双方当事人举证内容所赋予的证明力作比较,以优势原则作为最终判断的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0)梅民初字第740号。

【案    情】

原告:陈某乐,男,19501213出生,汉族,住古田县黄田镇

被告:谢某芳,女,1975120出生,汉族,住闽清县下祝乡。

被告:江某敏,男,1975213出生,汉族,住闽清县下祝乡。

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系叔侄女关系,原告于2010519以被告谢某芳、江某敏在福州市开创医疗诊所急用资金向原告借款115000元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20001015日两被告在福州开诊所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15000元,约定月利率按1%计算,还款期限三年,由被告谢某芳立下字据。因为被告谢某芳是原告的侄女,才会把钱借给她,被告江某敏自己不出面。20031015被告还利息41000元,本金分文未还,由被告谢某芳重新立下字据。由于这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之责。请求:1.两被告一次性还清原告本金115000元及从20031016日起之后的以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芳辩称:因为开诊所需要资金,20001015在下祝乡兰口老家向原告陈某乐(堂叔)借款115000元,写了一张字据,约定月利率1%,借期三年。借款后,于20031015由本人还了原告利息41850元,本金至今分文未还。现在答辩人夫妻产生矛盾,家庭分散,打乱还款计划,只能请求法院安排分期偿还本金,免除利息。

被告江某敏辩称:两被告现在仍是夫妻关系。2000年的时候答辩人还在闽清卫校培训,20001025才拍了毕业照。答辩人是1998年开始经营诊所的,当时与被告谢某芳还不认识,根本不存在向原告借钱开诊所的事实。199963才与谢某芳登记结婚,20011月办结婚酒席。2001年到福州鼓山开诊所,店面只有20平方米,家里的诊所搬下去,投资不过几千元(现在诊所已经没有开),根本没有向原告借过起诉的这笔钱,只是因为答辩人与被告谢某芳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与被告谢某芳为叔侄女关系,恶意串通,伪造借款证据,向答辩人敲诈、勒索钱财。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按常理夫妻向女方娘家借款数额较大的必须夫妻双方在借条上签名,但本案借条上只有原告的侄女谢某芳个人签字,违反常规,也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原告提供借条与被告谢某芳提供借条相比,字迹明显差异,指模按捺有别,显而易见,借条是作假的,属于伪证。答辩人不负还款责任,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乐主张两被告欠其借款115000元,但却存在两份借据,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原告对借款具体金额及被告支付的利息金额陈述不清,与被告谢某芳辩述的支付利息的金额也不同,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又是叔侄女关系,两被告间现存在感情纠纷。所以,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存在虚构债务的可能性,无法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主张两被告欠其借款115000元及利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乐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受理费4387元,由原告陈某乐负担。

【评    析】

本案是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在举证方面也比较简单,但由于本案原、被告之间有着亲情家庭等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法官在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其证明力上就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审查此案证据要充分考虑到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

本案中,原告陈某乐主张两被告欠其借款115000元,但却存在两份借据,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原告对借款具体金额及被告支付的利息金额陈述不清,与被告谢某芳辩述的支付利息的金额也不同,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又是叔侄女关系,两被告间现存在感情纠纷。所以,原告陈某乐与被告谢某芳存在虚构债务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本案也提醒我们,在经济交往中,交易主体在出具凭证、收据或者签订合同时,要清楚明确,不能用多义、歧义之词,以尽量减少纠纷的产生。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在无法完全达到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法官将根据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进行断案。

来源:闽清法院
责任编辑:辛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