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告如下:
一、通告对象范围
已经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
二、履行时间及地点
凡是被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于 2016 年 12 月31 日前自觉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制裁措施
1.凡被执行人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已经人民法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失信公示、媒体曝光等措施予以惩戒,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特别是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赖账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房管、航空、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动机制进行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金融贷款、投资,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快速立案、快速侦查、快速批捕、快速起诉、快速判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执行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的,一律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劝诫
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同时,也请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
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
举报电话:2237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