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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被自己车撞伤 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作者:刘丽兰  发布时间:2017-02-04 15:33:40 打印 字号: | |
  司机下车检查车辆,不想车被追尾,人也被自己的车撞伤。碰到这种情况,本车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7月6日深夜,司机饶某开着重型牵引半挂车从闽清金沙高速路口下高速,在减速带上停了下来,下车准备检查一下车辆,走到车左后位置,后面突然飞来一辆重型货车追尾了饶某的车,两车相撞也把旁边的饶某给撞伤了,造成其颅骨缺损、颅脑损伤等多处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重型货车司机谢某超速行驶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饶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此后,饶某多次找货车所在保险公司理赔,但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饶某不仅被货车撞伤,还被自己的车撞伤,其所驾驶的车辆也应参与理赔。

无奈之下,饶某只好将两家保险公司同时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谢某、货车所在保险公司及半挂车所在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9万多元。

  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饶某已下车,位于其所驾驶的货车左后位置,对于其所驾驶车辆已由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故原告饶某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第三者”,适用其所驾驶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对第三者的理赔。综合案情,法院最后判决半挂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偿饶某近17.9万余元,货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偿饶某23.7万余元,谢某赔偿饶某3.7万余元。

  对于这一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特定时空条件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上以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瞬间为节点,二是空间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处的位置是车外还是车内。
来源:闽清法院
责任编辑:黄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