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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周文清  发布时间:2023-08-17 11:10:12 打印 字号: | |

通常情况下,由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出具的欠条、结算单是证明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当事人可以依此主张权利。但如果仅有法人签字,未加盖公章时,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吗?近日,闽清法庭东桥法庭就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据了解,2021年6月至8月间,胡某将洒水车出租给A公司的法人陆某,经双方结算,陆某出具租金结算单为凭,确认欠租金120000元,后陆某未支付租金,胡某便将陆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与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胡某出示《洒水车租赁协议》,称2021年3月至5月间,A公司租赁其洒水车,6月至8月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A公司仍续租,陆某代表公司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期间的租金,因此,A公司要承担还款责任。而陆某与A公司均不认可《洒水车租赁协议》,称公章是假的,签字的也不是公司人员,结算单是陆某个人签字,债务与公司无关。

闽清法院审查后认为,胡某主张其与A公司签订《洒水车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后A公司又续租,陆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胡某应对《洒水车租赁协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胡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A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要求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不予支持。陆某欠胡某租金的事实,有陆某签名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予认定,最终认定责任主体为陆某,陆某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法官后语:《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仅有法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另一方是否是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只能要求陆某承担责任。


 

 


 
来源:闽清法院
责任编辑:郑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