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闽清法院审判技术大楼食堂活动房工程项目,项目业主为闽清县人民法院,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招标人为闽清县人民法院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福建华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邀请 招标。
1.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1. 建设地点:闽清县;
1.2. 工程建设规模:本工程审核价为481723元(发包价为452819元,按预算审核价下浮6%);
1.3. 招标范围和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人提供的图纸为准,
1.4. 工期要求:总工期3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无 ;
1.5.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6. 本项目(标段)招标有关的单位:
1.7. 代理单位: 福建华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2.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2.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资质;且应有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3.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 资格后审。
3. 招标文件的获取
3.1凡受邀请的投标人,请于 2023年 11月07日至 11月11日上午09时30 分至 11 时30分,下午 15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到 闽清县梅城镇下龙洲126号 购买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 元,售后不退。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简易评标法。
5.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5.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 ;
5.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 ;
5.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 。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6日上午午10时00分(截标前30分钟开始接收),提交地点为 闽清县人民法院会议室。
7.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参加投标并核查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购买招标文件的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否则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以不具备投标资格处理。
7.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闽清县人民法院 福建华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闽清县 地 址:闽清县梅城镇下龙洲126号
联 系 人: 罗先生 联 系 人: 陈工
电 话: 0591-22372979 电 话: 14759156297
2023年 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