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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对外承担债务吗?
作者:廖艳君  发布时间:2023-11-02 15:26:46 打印 字号: |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是公司与股东发生财产混同,公司债务应当如何承担呢?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人依据工程结算单及其他证据起诉定作人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0年,杨某经人介绍与朱某认识,朱某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经磋商,A公司将其承包的工地土石方碎石项目交由杨某施工,约定由杨某自带钩机进行碎石施工,费用按每小时计付,其他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驾驶员工资等均由杨某自理。2020年至2021年期间,朱某个人付给杨某进场费50000元。工程完成后,A公司经结算向杨某出具结算单一份并加盖公章,朱某在“财务签字”处签字,剩余报酬未支付。杨某多次通过A公司催讨剩余报酬无果,便诉至法院。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自带钩机按定作人A公司的要求完成土石方碎石工作,定作人A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双方构成承揽关系。本案中,杨某完成了相应的土石方碎石工作量,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尾款,构成违约。因此,杨某主张A公司支付报酬尾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朱某作为A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其个人账户预付给杨某进场费共计50000元,且在结算单上财务处签字,也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闽清法院判令A公司向杨某支付报酬尾款及逾期利息损失,朱某对A公司上述应承担的支付报酬尾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只有一个股东,享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和经营效率,但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容易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闽清法院
责任编辑:郑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