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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也是车,酒驾“驶”不得
作者:林珊  发布时间:2024-09-12 08:59:00 打印 字号: | |

群众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及后果已经有广泛的认知,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提起“机动车”首先想到的是小轿车、货运车等类型的车辆,二轮摩托车往往容易被忽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部分驾驶人认为摩托车不算“车”,酒后驾驶也无所谓,还有部分驾驶人对酒驾行为存在盲目自信和侥幸心理,造成危险驾驶现象屡禁不止。近日,闽清法院宣判一起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依法惩治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犯罪行为。

据了解,2024年8月17日晚间,傅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闽清县云龙乡一路段后,下车走到道路中间因醉酒倒地不起,经群众报警,民警到场将其查获。经检测,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29mg/100ml,属醉酒。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傅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傅某拘役二个月十三日,并处罚金4800元。

法官说法:机动车一般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或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同样属于酒驾。饮酒后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以及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大大降低,往往容易出现视觉障碍,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摩托车的平衡性、保护性较低,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难以设想。且驾驶人醉驾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切损失将由驾驶人承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安全驾驶容不得半点“醉意”,广大驾驶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开车聚会喝酒后,应选择代驾服务或乘坐出租车回家,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来源:闽清法院
责任编辑:郑雯婷